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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9月21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建设要求: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营实体,其他入市注册要求参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虚拟电厂聚合的发电侧资源可为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聚合的负荷侧资源可为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应具有独立电力营销户号、满足电能计量远程采集条件。同一电力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现阶段,虚拟电厂可调节容量应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的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应满足虚拟电厂并网接入数据采集、调节性能、网络安全、通信等要求,并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要求。

(四)虚拟电厂按聚合资源类型可形成负荷类、发电类等交易单元。虚拟电厂负荷类交易单元聚合用户计量关口内的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等资源的下网用电电量部分,以用电户号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虚拟电厂发电类交易单元聚合具备独立上网关口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资源的上网发电电量部分,以发电项目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

(五)虚拟电厂发电类聚合资源应依法取得备案文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具备实时监测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具备执行虚拟电厂运营商下发指令、接收虚拟电厂运营商直接调控电源发电出力的能力。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主体: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为规范我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有序推动虚拟电厂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我委制定了《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有序推动虚拟电厂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提升电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虚拟电厂建设、注册接入、能力测试、运行管理、交易管理、变更及退出管理、评价与信息报送等。

第四条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第五条 虚拟电厂在系统运行方面,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等。

第六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是虚拟电厂的建设和运营机构,将具备可调潜力或发电能力的分布式资源、虚拟机组集中在一起,作为整体参与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全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制定发布虚拟电厂建设规范性文件,组织完善支持虚拟电厂建设发展及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相关政策等。

第八条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海南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设运维工作,负责向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公平的计量服务等。

第九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虚拟电厂的专业管理,组织开展虚拟电厂技术资料核查、系统接入、能力校核与测试,出具结算基线、执行效果评价依据和考核评价依据,为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会同市场运营机构制定相关交易细则等。

第十条 海南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安全校核,会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负责提出虚拟电厂及其发电类聚合资源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要求,组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按职责负责相关技术系统的建设运维等。

第十一条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虚拟电厂的市场注册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会同海南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现货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会同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交易。负责向虚拟电厂提供市场交易的结算依据和服务,按职责负责相关技术系统的建设运维等。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与代理用户签订代理协议,开展虚拟电厂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按照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海南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要求开展调节能力测试、平台安全检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接入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要求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具有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营实体,其他入市注册要求参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虚拟电厂聚合的发电侧资源可为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聚合的负荷侧资源可为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应具有独立电力营销户号、满足电能计量远程采集条件。同一电力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现阶段,虚拟电厂可调节容量应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的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应满足虚拟电厂并网接入数据采集、调节性能、网络安全、通信等要求,并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要求。

(四)虚拟电厂按聚合资源类型可形成负荷类、发电类等交易单元。虚拟电厂负荷类交易单元聚合用户计量关口内的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等资源的下网用电电量部分,以用电户号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虚拟电厂发电类交易单元聚合具备独立上网关口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资源的上网发电电量部分,以发电项目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

(五)虚拟电厂发电类聚合资源应依法取得备案文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具备实时监测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具备执行虚拟电厂运营商下发指令、接收虚拟电厂运营商直接调控电源发电出力的能力。

第十四条 接入流程

(一)接入申请。虚拟电厂建设完成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向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系统接入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电厂基本信息、聚合信息及聚合用户清单等。

(二)资料审核。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对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安全防护评估报告、源代码审计报告、功能与性能测试报告、聚合用户清单等材料开展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联调测试。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通过资料审核的虚拟电厂开展系统接口联调测试,其中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应按聚合资源类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调度自动化系统。

(四)能力测试。系统具备条件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向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能力测试申请,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虚拟电厂调节容量、响应时间、调节速率、调节误差等能力测试,出具能力测试报告,测试认证通过的生成数字能力证书。

(五)注册申请。联调测试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在“南方区域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市场注册工作,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根据聚合资源类型提供与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签订的负荷确认协议,或与海南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六)交易单元注册。能力测试后,虚拟电厂运营商通过“南方区域电力交易平台”将代理的虚拟电厂资源聚合为交易单元,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跨节点聚合资源。

(七)代理关系。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的聚合关系原则上应与该用户的电能量零售代理关系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约定的参与交易品种,应与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参与交易品种匹配。

         第四章 能力测试

第十六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根据虚拟电厂交易单元类型以及参与的市场交易品种,按交易单元组织开展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CNAS/CMA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虚拟电厂开展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能力测试未通过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根据测试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申请开展第二轮能力测试,仍未通过的则认定为该交易单元能力测试不通过。对于未通过能力测试的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间隔不少于3个月向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重新提交能力测试申请。

第十九条 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能力测试通过的,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交易单元出具能力测试报告,并将测试结果同步至“南方区域电力交易平台”,测试结果可作为虚拟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技术参数阈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虚拟电厂聚合资源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并提供能力校核、可调节能力管理、运行效果评价、数据交互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每年对虚拟电厂开展能力抽查测试,随机选择交易单元已通过的测试项目并提前通知虚拟电厂运营商配合能力测试抽查。对抽查测试不通过的应限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加强对其聚合资源监测能力的建设及管理,常态化开展运行监测,按要求上传聚合资源台账和相关运行数据,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和可靠。

第二十三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建立健全其技术支持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通过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等手段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定期对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时对发现的隐患及漏洞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加强软、硬件系统的维护。因技术支持系统检修、升级、故障等原因,影响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数据交互、业务执行时,应提前向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报备。

第二十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针对系统故障、网络安全等状况制定日常故障、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备案。发生系统故障或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等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承担电力安全保供义务,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海南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报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可直接对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进行调控。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虚拟电厂可按照国家及省内相关政策文件和交易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同一调节行为不可在不同市场重复获取收益。

(一)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虚拟电厂以独立交易单元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按照南方区域及省内相关方案规则执行。

(二)需求响应市场。虚拟电厂负荷类交易单元参与需求响应,以其所有聚合资源的用户关口总加计算基线负荷并作为提供需求响应的依据,具体要求按照《海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虚拟电厂参与市场的结算按照有关市场规则执行,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出具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的结算依据,费用由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到户。

         第七章 变更、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电力交易基本规则相关规定,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 聚合资源发生变化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向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发起变更申请,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能力测试认定,并将能力调整信息同步至“南方区域电力交易平台”。

第三十一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退出流程参照省内电力市场相关注册规定执行,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有效期合约履行完毕或转让。经公示无异议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可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出现《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退出或自动注销情形时,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按规定报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机构确认后,取消虚拟电厂运营商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第三十三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在申请退出之前,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与聚合资源协商解除相关协议及合同,缴清市场化费用、交易手续费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完成相关退出流程后,其与聚合资源的代理关系自动失效,聚合的资源可重新选择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

第八章 评价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虚拟电厂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动态评价,并更新虚拟电厂数字能力证书。数字能力证书内容包含虚拟电厂名称、调节能力、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统计虚拟电厂运行状况,包括资源类型、调节能力、参与市场交易、评价情况等,按年度上报给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虚拟电厂建设、接入、测试、评价等具体流程和要求,及时编制发布《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接入服务指南》并抄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政策、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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