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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9月19日,广东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发改〔2025〕11号),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容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电化学储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其他电化学储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除外。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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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发改〔2025〕1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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